翼城县公安局 关于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奖励的办法
翼城县公安局
关于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奖励的办法
第一条 为全力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,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(通告规定合围区)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。第三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统称举报人)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,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。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,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。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“110”报警电话或者禁燃禁放区街道、县职能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,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派出所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。
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准确,在发现时立即进行举报,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。第六条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所起作用,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人民币奖励。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,同一违规燃放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,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;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,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。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记录时间为准。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。逾期不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第九条 举报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,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,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第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,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,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,由翼城县公安局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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